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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宾地区增值税所得税财政返还政策(总部
发表于 2020年11月25日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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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宾地区增值税所得税财政返还政策(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1.我们国家税收实行分成制度。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分60%,地方政府分40%;增值税是中央50%,地方政府分50%。 
2.所有的税收中,中央政府分的一分都不能动。在以上税收优惠中,所谓的奖励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是指:将地方政府分的部分,其中的一定比例返给企业。例如以增值税为例,假如你缴纳100万,可返地方留存的30%-50%,就指的是地方政府分的50%(50)中,地方政府可返给你50*(30%或者50%)=15-25万。就是这么个意思

具体文件:


1、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区府办【2014】203号,第四条,资金奖励类型(一)总部企业落户奖,从2014年8月起(含该月份,下同)新成立或迁入并在翠屏区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截止12月31日缴入翠屏区级库的增值税(不含免抵调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合计数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2、宜宾市南溪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实效,鼓励总部经济项目的引进和吸引投资,实现经济新跨越,根据《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内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宜宾市南溪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一章 鼓励投资领域和适用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总部经济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和南溪产业发展定位及“三化互动”需要的总部经济项目(含财务公司、销售公司、物流企业引进项目)。
 
2.与区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南溪区的总部经济项目。
 
3.区外新入驻南溪的企业,且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主要经营业务发生地在区外,在我区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二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1.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将总部迁驻南溪或在南设立独立公司的,自企业营运之日起,前3年按同期实际缴纳增值税总额的10%加上同期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份的50%,后5年按同期实际缴纳增值税总额的8.125%加上同期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补助给企业。
 
2.企业知名度高、带动性强、实缴税收多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三条 规费优惠政策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区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除办理各种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对国家、省、市、区规定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区级实得部分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内按先征后奖方式全额补助给企业。
 
第四条 “两高人员”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自营运当年起五年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含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3奖5减半”,即按区财政实得部分安排资金,前3年实行全额奖励,随后5年实行减半奖励给企业,由企业向个人结算。

3、宜府函[2014]70号,关于印发《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对工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新建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起5年内,受益地财政对企业按其贡献,实施补助奖励。补助奖励额度第1年至第3年按不超过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于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此基础上适当加大奖补力度。
 
第十六条对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一)凡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依法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优先安排进入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经认定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视项目投资额和税收贡献大小议定。
 
(二)对金融项目的扶持政策。在我市新设立银行业地区性分支结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补助;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开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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